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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执保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钱恒元、刘军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恒元,刘军仁,刘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保416号申请人:钱恒元,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被申请人:刘军仁,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被申请人:刘冬梅,女,1969年11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钱恒元诉被申请人刘军仁、刘冬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钱恒元于2017年08月2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军仁、刘冬梅的银行存款56011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军仁、刘冬梅的银行存款56011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