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3民初5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徐拥军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拥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民初5844号原告:徐拥军,男,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益来国际广场39层。负责人:全先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维军,江苏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拥军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2016)苏0623民初3107号民事判决。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6)苏06民终3282号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7年8月22日,原告徐拥军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拥军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拥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元,由原告徐拥军负担。审 判 长 樊士新审 判 员 朱琳珺人民陪审员 杨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欣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