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5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帅诈骗、寻衅滋事、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25刑初15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帅,男,1989年12月21日出生于河北省乐亭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址河北省乐亭县。2007年1月22日被告人张帅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被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1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乐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经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乐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乐亭县看守所。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帅犯诈骗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新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月份,被告人张帅以能够托人找关系把在押犯罪嫌疑人李某从看守所放出来为由,骗取李某妻子袁某人民币8000元。2.2016年11月10日,被告人张帅来到乐亭终极通讯手机店内,强行将店内的一部三星W2015+、一部三星G9198手机拿走。经价格认证,两部手机共价值人民币5500元。3.2016年10月21日晚上9点半左右,被告人张帅在毛庄镇王某庄某缔恒冷库,将秦某放在床上的一部三星W2015手机拿走。经价格认证,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178元。公诉机关认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张帅辩称他不构成诈骗罪。经审理查明:一、诈骗罪2016年1月份,被告人张帅以能够托人找关系把在押犯罪嫌疑人李某从看守所放出来为由,骗取李某妻子袁某人民币8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帅亲属将退赔款人民币8000元交到本院。二、寻衅滋事罪2016年11月10日,被告人张帅来到陈某成经营的乐亭终极通讯手机店内,强行将店内的一部三星W2015+、一部三星G9198手机拿走。经价格认证,两部手机共价值人民币55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帅亲属赔偿了陈某成的经济损失,张帅取得陈某成的谅解。三、盗窃罪2016年10月21日晚上9点半左右,被告人张帅在毛庄镇王某庄某缔恒冷库,将秦某放在床上的一部三星W2015手机拿走。经价格认证,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178元。案发后,被告人张帅亲属赔偿了秦某的经济损失,张帅取得秦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诈骗罪1.证人刘某1证实,2016年1月份的一天下午四五点钟,袁某和刘某2来他家找他,袁某和他说张帅能从看守所把李某放出来,但是得花8000元钱,张帅在袁某家门口了,让他跟着去看看。他们三人就到袁某家,张帅自己开着一辆白色轿车在袁某家房西边停着,袁某从她家拿了8000元钱,他和袁某上了刘某2的面包车,跟着张帅到了城关派出所门口,刘某2拿着袁某给的8000元钱就跟着张帅进城关派出所里边去了,进去十分钟他俩就出来了,刘某2说把钱给张帅了,然后就回家了。过了两天,张帅在袁某家给袁某打了张欠条。2.证人刘某2证实,2016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袁某给他打电话说让他跟着出去趟,他开车接的袁某和刘某1,到新大东方西边小区一个楼上去了,进屋以后看见有一个男的,后来知道叫张帅,张帅说跟李某在看守所的时候关在一块着,关系挺好,还说认识这个、认识那个的,说能帮忙把李某放出来,后来就让他们先回家了。第二天,张帅又到袁某家去了,袁某又打电话让他去,说跟着张帅去办点事,刘某1也去了,头出门的时候,张帅跟袁某说让她拿着8000元钱,在车上他数了袁某的钱,正好8000元,都是百元面值的,装到了一个黄色的牛皮纸信封里了,他们到了城关派出所,找所长办这个事去,到派出所后张帅就把钱从袁某要去了,夹在腋下,张帅就进派出所里面去了,让他们在门口等着,大约十来分钟的时间,张帅就出来了,说那个所长忙,又带他们去张帅家了,后来头黑又去,说所长解决事了,让他们先回去。后来张帅又到袁某家,他和刘某1也在场着,张帅说他能把李某整出来,头年就能出来,让他们放心,说花个三四万就能把事办下来,第二天张帅又去了,他们商量着张帅也不靠谱,就对张帅说把8000元钱退回来,张帅说这是不相信他,就先打了一个欠条,说明天送来,就给袁某打了8000元钱的欠条,之后张帅就走了,到现在也没退钱。3.证人张某证实,她是律师,代理过李某的案子,2016年7、8月份,李国华给她打电话让他去见李某,李某就让她和李国华说一下他媳妇被骗8000元钱的事立案了没有,然后她就和李国华说了。4.证人刘某3证实,她认识张帅,2016年张帅和她没见过面,没有找她办过看守所的事,张帅没有给她送过礼品和钱。5.受害人袁某陈述,她是李某的妻子,李国江是2015年8月份因涉嫌扰乱社会秩序罪被乐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的。2016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八点多,张帅到家中找她,他说因为打架进看守所着,跟李某关在一起着,关系不错,说跟人商量好了,让她花钱给李某买功,能让李某放出来,也花不了多少钱,之后把她的手机号要走了。之后那天晚上,张帅叫她去张帅家去谈,她就找的刘某6刘某2和她一起去的,他们就在新大东方西侧的一个小区见的张帅,张帅就说他跟李某在看守所呆着的情况,后来张帅说他有个姐在唐山,说不信的话可以问他姐,并把他姐的电话告诉了她,但是她没打。后陈述事实与刘某2证言一致。6.证人李某证实,2016年2、3月份,他委托的律师对他说:“你媳妇让我告诉你,她被一个从你们看守所出去叫张帅的人骗去了8000元钱,张帅带着两个人去的,说是你让他往家去的,让你媳妇出钱他从公安局找人把你放出去,你媳妇给了他8000元钱。”他说他不认识张帅,在一个监室的时候他都没和张帅说过话,他没让张帅找人。他媳妇叫袁某。7.被告人张帅供述,2016年他因涉嫌危害公共安全被刑拘羁押在乐亭县看守所,在号里认识了李某,他俩在一块唠嗑的时候他说唐山市里有人,办事的话他可以找找。后来他取保候审出去了,他自己开车就到李某家找李某的家人,他把咋认识的李某,和李某咋商量的都告诉李某媳妇了,他还说唐山他有个姐叫刘静在市政府上班,可以找找办这个事。李某媳妇就同意了说办,后来,李某媳妇叫了村里两个人一起说了会话,临走,他还把刘某3的电话留给了李某媳妇。过了一两天,他给李某媳妇打电话,说给李某买个功,判缓刑的可能性大。当时李某媳妇问他需要多少钱,他告诉她需要几千元钱。打完电话他就去了李某家,李某媳妇还叫了两个男的。后来他就到城关派出所去办事,在派出所门口,他记得一个男的给了他一个牛皮纸信封,里面装着钱。他说在派出所有点事让他们在门口等着,他就进派出所去了。他从派出所问完事出来让李某媳妇等信,后来他们就回去了。大约过了三四天,李某媳妇给他打电话说不办了,要他把钱退给她,他告诉她说钱退不了,钱办事花了。李某媳妇还向他要钱,他在李某家里给李某媳妇打了一个欠条,在场的人有谁他忘记了。李某媳妇给他的钱应该就是欠条上的数。他给刘某3买海货花了2000元钱,还给“小二”花了三千块钱,这个人是东北的,“小二”说有盗窃线索。就三四天没容他办事。8.2016年1月17日张帅给袁某打的欠条复印件。9.袁某、刘某6刘某2对张帅的辨认笔录。10.乐亭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的情况说明。二、寻衅滋事罪1.证人吴某1证实,他是开手机店的,2016年11月份的时候他一个朋友拿了一部三星G9198手机说是有人押他那的,让他看看是不是真的,他就拿去给陈某成看一下,陈某成说那个手机是他的,是有人从他那抢走的,陈某成说有个人到他那卖了一部手机,他把这部手机卖了,后来有三个人来店里要那部手机,知道被卖后就抢了两部手机,其中就有这部。他听陈某成这么一说就把手机拿回去了。这个朋友说是一个叫张帅的押他那的。他就告诉这个朋友说这手机是被抢的手机,赶紧送回去,之后那人就走了。2.证人韩某证实,2016年11月10日下午张帅带着两个人,开着本田黑色雅阁车来的终级通讯手机店,他当时在手机店收银台外边和师傅陈某成学修手机。张帅进来就跟陈某成问他弟弟押在这个手机店里的三星S7手机卖没?陈某成说卖了。张帅就问押在这的手机为啥卖了?陈某成说他们这不押手机都是收购二手手机,说手机卖了。张帅跟陈某成说:你说手机卖两千就两千,我还说值两万呢。说着张帅抓住陈某成的衣服脖领子说陈某成你的店还想不想开了,当时黄猛在柜台里面,后来张帅去黄猛那边让黄猛把柜台里面的两个手机拿出来,黄猛把两个手机拿出来,张帅就把两个手机装走了,跟陈某成说拿S7手机来换这两个手机,陈某成说你为啥拿我手机,后来张帅拿起旁边的一个花盆向陈某成砸过来,没砸到陈某成砸到修手机的操作台下边,花盆碎了。张帅抢走一部三星W2015+,一部三星大器4,都是二手手机。3.证人刘某4证实,他和张帅是同学,2016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四五点钟刘某5打电话联系他,问他认识张帅不,说张帅从终级通讯手机店抢了两部手机让他帮着要回来,刘某5给他的张帅的手机号,他就给张帅打了一个电话,张帅说去他小区北门口,晚上他开的黑色保时捷汽车,刘某5和陈某成还有俩人坐的刘某5的车,张帅开的黑色的广本,在格林豪泰南边的马路边上,张帅把他叫到张帅车上,刘某5他们在车外等着,他上车把陈某成赎回来的三星S7给了张帅,他问张帅咋整,张帅说要十万块钱,说他S7手机里有那么多东西,恢复出厂设置都没有了,要十万补偿。他说要十万不行,后来张帅说要两万,他也说不中,后来张帅给了他一部手机,另一部手机张帅说在他弟弟那,等回来第二天早晨给陈某成送过来。后来他就下车和刘某5等人走了。抢走的两部手机应该是一部三星2015,一部三星大器。4.证人刘某5证实,他知道2016年11月11日张帅抢陈某成手机的事。2016年11月12日晚上七点多他联系的刘某4和陈某成一起去的张帅的小区北门口格林豪泰门口南边的路上,下车后陈某成对他说三星S7手机已经赎回来,让张帅把抢的两部手机还给陈某成,后来刘某4就到车上和张帅说这事。张帅说先给陈某成一部三星2015+手机,另一部大器4没在手里,说过几天送过来。后来他听陈某成说那部三星大器4也没给陈某成。去要手机没说赎三星S7手机的2000元钱,张帅也没说给钱。5.受害人陈某成陈述,2016年11月8日,一个男的来他店里卖手机,是一部三星S7手机,他给那人出了2000元钱,那人问能不能押着先别卖。他说:我的店里只能你卖给我,我这里不能押。那人最后同意以2000元钱的价格卖给他。他告诉那人手机资料必须全部清空,恢复出厂设置。那人说好吧。2016年11月10日下午两点左右,张帅带着两个人开着一辆黑色雅阁到他的店里来找他,三个人里并没有前几天来交手机的。张帅说前两天放着一部三星S7手机,今天过来拿来了。他告诉张帅说那部手机已经卖了。张帅说:“你想咋着,你的店还开不开。”说完就跑到另一边柜台让他的员工把里面的手机拿出来看看,他的员工拿出来两个手机,一个是银白色的三星2015+,另一个是蓝色的三星G9198,这两部手机也是收的。张帅说:这两个手机我拿走了,你把那个S7手机找回来之后,再和我换。张帅还拿起一个花盆向他砸来,没砸到他。张帅走了之后,他联系那个买走三星S7手机的人,把那个手机又买了回来。2016年11月10日晚上7点多,他通过刘某5联系到张帅,准备把手机换回来。他们约定在格林豪泰前见面,他把找回来的S7手机给了张帅,去换那两部手机。张帅当时只把三星2015+手机给他了,说另一部手机明天早上给他。他就回来了。2016年11月11日早上,他托朋友联系张帅,可是联系不到张帅。上午10点,天元手机超市的吴某1来他的店里找他让他看一部三星G9198,问他这个手机值多少钱。他就发现这部手机就是张帅从他这里拿走的。他当时就问吴某1这个手机是谁的,吴某1告诉他是一个朋友拿来问价的。之后吴某1就回去了。6.被告人张帅供述,他一个兄弟“安子”把他的手机押在手机店后,陈某成就把手机卖了,然后他从陈某成店里拿了两部手机,让陈某成找到他的S7手机后去换。当天晚上吃过晚饭,他朋友刘某4给他打电话,说陈某成把他的手机找到了,想送手机。在他家后门口,陈某成、刘某4三四个人来的,刘某4上了他的车,把手机给了他,他当时拿着的一部手机是黄色的,给刘某4了,刘某4把手机给他的时候他没有给陈某成钱。7.乐亭县发展改革局(物价局)乐价认字【2017】1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8.终极通讯监控录像光盘。9.陈某成对张帅的谅解书。三、盗窃罪1.证人吴某2证实,他系创伟通讯手机店的老板,他在2016年10月22日早上收到张帅交的金色三星W2015手机,他当时问张帅这个手机是谁的,张帅说是他兄弟的,着急用钱要交了,他们商量的价钱是2400元,他给张帅了2400元钱。2016年10月22日来俩人问他有没有收三星W2015,他就把从张帅那里收来的金色三星W2015手机拿出来了,那个人说手机是他的,他说这部手机是张帅交的,那个人就说:张帅交的多少钱,我给你多少钱,你把手机给我。然后那人就给他了2400元钱,他就把手机给那人了。他给那人写了一个条。2.证人赵某1证实,他是在2016年10月22日晚上6点多和秦某一块吃饭的时候听秦某给张帅打电话着,说是张帅偷的秦某的手机。2016年10月22日中午1点左右,他和秦某一块去了创伟手机店,当时他们就问老板有没有新交的三星2015,老板说有三个,都拿出来了,秦某当时就认出有一金色的就是秦某的手机,就问这个手机是谁交的,老板说是张帅早起八点交到他那的,给了张帅2400元钱。他们就给了老板2400元钱把手机又买回来了,让老板写了个收据。3.受害人秦某陈述,2016年10月21日晚上9点半左右他们五个人在他的冷库打麻将,张帅是中途去的,张帅在他那呆了一会就走了,张帅走后他的手机就不见了。在手机丢失第二天,他估计张帅可能把他的手机卖到手机店,下午他就在乐亭县城的手机店以买旧手机的名义找他的手机,后来打听听说张帅和创伟手机店关系不错,在进店的时候他说他要买旧的三星2015手机,营业员拿出手机后,他一眼就认出了他的手机。他就花2400元把手机买了回来,店员告诉他这部手机是张帅在2016年10月22日8点左右卖到店里的,有当时手机交易的监控。手机店给他写了一份证明材料是张帅卖给店里的。在10月22日晚上他给张帅打了一个电话问张帅是不是拿了他的手机,张帅说:“没拿,你要有证据你告我去。”4.被告人张帅供述,2016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在秦某的冷库他拿了秦某的一部三星2015手机,他把手机卖到创伟手机店了,老板叫吴某2,卖了2000多元钱。5.乐亭县发展改革局(物价局)乐价认字【2017】1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秦某、吴某2对张帅的辨认笔录。7.吴某2给秦某所写收据及秦某购买手机的单据。8.秦某对张帅的谅解书。9.被告人张帅的户籍信息。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帅强拿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盗窃罪。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张帅取得秦某、陈某成的谅解、其亲属退赔了受害人袁某的经济损失、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寻衅滋事罪、盗窃罪当庭认罪,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2018年9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陈秀峰审 判 员 贾翠梅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轩仁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