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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3民初03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温州高汇经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温州高汇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3民初03696号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天顶山路59号。负责人:廖家辉。被告:温州高汇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炬光园中路8号(第2幢第3层)。法定代表人:邵华杰。本院在审理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被告温州高汇经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的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元,减半收取90.5元,由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文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