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7民初1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殷某与被告殷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殷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7民初1509号原告:殷某,女,199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满城区。被告:殷某甲,男,198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满城区。原告殷某与被告殷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殷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殷某负担。审判员 刘大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远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