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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21民初1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金秀县博友木业有限公司与陈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秀县博友木业有限公司,陈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21民初1124号原告:金秀县博友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金秀县头排镇龙庆村旧砖厂内。法定代表人:冯胜。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松明,广西安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榜,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秀县博友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88元,由原告金秀县博友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伟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岑 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