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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7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东莞市大朗立恒服装辅料店与庄家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大朗立恒服装辅料店,庄家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7998号原告:东莞市大朗立恒服装辅料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巷头社区沙头街**号。经营者:蓝楚生,男,199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告:庄家伟,男,198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原告东莞市大朗立恒服装辅料店诉被告庄家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2017年8月21日,原告东莞市大朗立恒服装辅料店以其与庄家伟已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大朗立恒服装辅料店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大朗立恒服装辅料店(蓝楚生)撤回起诉。审判员 方 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倩莹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