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执恢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翟帅强与师绍辉、胡铁计、武银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帅强,师绍辉,胡铁计,武银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9执恢593号申请执行人:翟帅强,男,汉族,1982年3月25日生,住伊川县。被执行人:师绍辉,男,汉族,1968年1月23日生,住伊川县。被执行人:胡铁计,男,汉族,1972年10月15日生,住伊川县。被执行人:武银锋,男,汉族,1986年3月2日生,住伊川县。本院在执行翟帅强与师绍辉、胡铁计、武银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师绍辉、胡铁计、武银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师绍辉所有的20个红玉玛瑙手串、42个黄龙玉挂件,每个500元起拍。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敬 章审判员 李 伟 平审判员 马富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米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