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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2民初2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白冰与杜玉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冰,杜玉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2民初2350号原告:白冰,男,1988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被告:杜玉仓,男,1969年4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原告白冰与被告杜玉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玉仓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沙发款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23日,被告杜玉仓从原告厂里拉走发财树沙发、刺绣沙发、亚麻沙发、灰白沙发各一套,共价值人民币7000元,并为原告白冰出具收据一份。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沙发款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处理。被告杜玉仓未进行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本院分析认证意见,本院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2014年7月23日,被告杜玉仓购买原告白冰沙发,并为原告出具收据一份,内容为:“今收到沙发发财树一套、刺绣沙发一套、亚麻一套、灰白沙发一套,杜玉仓”。后经原告向被告催要沙发款,被告至今未付,双方形成纠纷。另查明,原告所卖发财树沙发售价2500元、刺绣沙发售价2300元、亚麻沙发售价2000元、灰白沙发售价1700元。庭审中,原告主张是以1700元的出厂价将发财树沙发一套卖给被告,以2100元的出厂价将刺绣沙发一套卖给被告,以1700的出厂价将亚麻沙发一套卖给被告,以1500元的出厂价将灰白沙发一套卖给被告。本院认为:被告杜玉仓欠原告白冰沙发款7000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收货条为凭,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原告请求被告支付7000元沙发款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玉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白冰沙发款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杜玉仓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书伟审判员  赵 霞审判员  李志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