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执8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刘某、赵某1、赵某2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8369号刘某、赵某1、赵某2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做出(2017)京0108民特322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某、赵某2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由于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予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予强制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赵某1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望塔园×号楼×幢××××室房屋的所有权登记至赵某1(身份证号:×××)、刘某(身份证号:×××)、赵某2(身份证号:×××)名下,按份共有,赵某1享有34%的份额,刘某享有33%的份额,赵某2享有33%的份额。执行员 李春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颢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