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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2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陶刚梅、庄秋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刚梅,庄秋桐,滁州博雅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2执155号申请执行人:陶刚梅,女,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执行人:庄秋桐,男,198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被执行人:滁州博雅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西涧路3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100000096645。法定代表人:庄秋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的(2016)皖0302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庄秋桐、滁州博雅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455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利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