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5民初4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4826梁艳敏与李为玲、殷召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艳敏,李为玲,殷召军,徐州荷满堂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4826号原告:梁艳敏,男,1988年2月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被告:李为玲,女,1976年2月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告:殷召军,男,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第三人:徐州荷满堂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民有里58号208室。原告梁艳敏诉被告李为玲、殷召军、第三人徐州荷满堂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梁艳敏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梁艳敏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夫军审 判 员 马勇中人民陪审员 李培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 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