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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民初4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4826梁艳敏与李为玲、殷召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艳敏,李为玲,殷召军,徐州荷满堂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4826号原告:梁艳敏,男,1988年2月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被告:李为玲,女,1976年2月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告:殷召军,男,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第三人:徐州荷满堂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民有里58号208室。原告梁艳敏诉被告李为玲、殷召军、第三人徐州荷满堂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梁艳敏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梁艳敏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夫军审 判 员  马勇中人民陪审员  李培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 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