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30执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高得忠、闵赛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得忠,闵赛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528号申请执行人:高得忠,男,1971年1月6日出生,住彭泽县。被执行人:闵赛兵,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住彭泽县。本院于2017年7月3日作出(2017)赣0430执528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闵赛兵名下的车辆一部(车牌号为赣G×××××),现因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闵赛兵名下车辆(车牌号为赣G×××××)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建红审判员 徐学风审判员 陈小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