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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30执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高得忠、闵赛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得忠,闵赛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528号申请执行人:高得忠,男,1971年1月6日出生,住彭泽县。被执行人:闵赛兵,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住彭泽县。本院于2017年7月3日作出(2017)赣0430执528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闵赛兵名下的车辆一部(车牌号为赣G×××××),现因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闵赛兵名下车辆(车牌号为赣G×××××)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建红审判员  徐学风审判员  陈小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