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刑终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程立立、杨小牛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立立,杨小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刑终296号原公诉机关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立立,男,199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址江西省都昌县,现租住九江市浔阳区。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杨小牛,曾用名:杨志,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址江西省都昌县,现租住九江市浔阳区。曾因犯盗窃罪,2016年4月6日被九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程立立、杨小牛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7月14日作出(2017)赣0402刑初14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程立立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程立立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程立立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程立立撤回上诉。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2017)赣0402刑初14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萍审 判 员 夏亮审 判 员 吴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杜峰书 记 员 潘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