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982执17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念惠、余征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念惠,余征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2执17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念惠,男,195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余征平,男,196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执行王念惠与余征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余征平所有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56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现余征平已履行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余征平所有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56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茜茜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