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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执23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美玲与刘云清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美玲,刘云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23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美玲,女,1971年9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当阳市。被执行人刘云清,男,1967年7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执行王美玲与刘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若干银行账户,但均无存款。另查得被执行人位于上海市闵行区龙吴路XXX弄XXX号XXX室、龙吴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已被他案正式查封,本案轮候查封,目前暂不符处置条件。除此之外,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其他登记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奚国华审判员  俞海斌审判员  何焕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军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