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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民初1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秋红与冯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秋红,冯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1851号原告张秋红,女,汉族,1969年8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临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洲,北京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冯虎,男,汉族,1993年9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临邑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大学西路****号。原告与被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6月18日,被告冯虎驾驶车辆鲁N×××××号轿车将原告及张书英、邢龙慧撞伤,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依法赔偿其各项损失;因本次交通事故的另一伤者邢龙慧已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起诉并请求判令上述被告依法赔偿其各项损失,本院对此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17)鲁1424民初1850号。综上,因两案原告基于同一交通事故事实分别向本院起诉依法应合并审理,即本院依法将本案并入此前已由原告邢龙慧起诉本院立案受理的(2017)鲁1424民初1850号案件审理,故本院依法应予撤销本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2017)鲁1424民初1851号案件,本案并入本院(2017)鲁1424民初1850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赵丙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瑞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