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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执恢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艳芳与晏跃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芳,晏跃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2执恢36号申请执行人李艳芳,男,汉族,1964年10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晏跃进,男,汉族,1958年3月2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艳芳与被执行人晏跃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艳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82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晏跃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8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辉审 判 员  陈柯代理审判员  易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