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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8民初1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孙强与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强,刘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8民初1675号原告孙强,男,199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定襄县被告刘强,男,198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尖草坪原告孙强诉被告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原告孙强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0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孙强负担。诉讼保全费4495元,由原告孙强负担。审 判 长  荣俏娣人民陪审员  李瑞芳人民陪审员  郭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振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