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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恢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杨洪林与冯兵、王天芳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洪林,王天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恢21号申请执行人杨洪林,男,汉族,生于1974年12月30日,住四川省平昌县。被执行人冯兵,男,汉族,生于1969年8冃19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王天芳,女,汉族,生于1960年2冃20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执行杨洪林申请执行冯兵、王天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冯兵、王天芳在银行无存款、无车辆信息、房管局无房产登记、国土局无土地使用权登记,无可供执行财产。现与申请人无法取得联系,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限制其高消费,且已先后两次给于被执行人司法救助共计四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达达民初字第13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黎亚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