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执5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安徽鑫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鑫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江苏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4执5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鑫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高速公路料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820859604(1-1)。法定代表人朱安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经济开发区骏马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2389XH。法定代表人:马盘余,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6)皖0304民初163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苏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苏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1×××8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国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未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