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04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伍某、韦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某,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04执276号申请执行人:伍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灌阳县。被执行人:韦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申请执行人伍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2017)桂0804民初4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予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韦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韦某在贵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练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韦某在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练信用社(开户账号为90×××02)的存款6075元至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覃塘分理处,户名: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账号:20×××28)。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献初审判员 廖坚贵审判员 周务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子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