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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执恢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赫章县野马川精锌冶炼厂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赫章县野马川精锌冶炼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执恢218号申请执行人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开行路。负责人陈胜华,该所主任。被执行人赫章县野马川精锌冶炼厂,住所地:贵州省赫章县野马川镇。法定代表人周遵禄,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赫章县野马川精锌冶炼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8月4日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放弃本案的全部债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5执恢21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建忠审判员  谌珊珊审判员  刘崇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 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