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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3财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六安市方圆商砼有限公司与鲁宾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六安市方圆商砼有限公司,鲁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财保225号申请人:六安市方圆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91867451B。被申请人:鲁宾,男,1968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申请人六安市方圆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鲁宾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对案外人六安市众一置业有限公司[系本院(2016)皖1503民破3号案破产企业,破产管理人为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享有的债权人民币35万元,申请人已提供其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周湾村1215.6平方米的工业用房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鲁宾对六安市众一置业有限公司[系本院(2016)皖1503民破3号案破产企业,破产管理人为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享有的债权人民币35万元,冻结期限两年;二、查封申请人六安市方圆商砼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周湾村1215.6平方米的工业用房(权证字号:房地权乡镇字第455892号),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晓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秉方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