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11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正与乐山市沙湾区金惠副食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乐山市沙湾区金惠副食超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11民初884号原告:李正,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告:乐山市沙湾区金惠副食超市,住所地:乐山市沙湾区劲松大道*******号。经营者:王集秀。原告李正与被告乐山市沙湾区金惠副食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李正于2017年8月22日已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正撤诉。案件受理费1,824.00元,减半收取计912元,由李正负担。审判员 邓秀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