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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民初4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4656海门市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董念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门市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念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4656号原告:海门市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2068476101398W),住所地海门市海门镇北上海国际装饰城C1-15号。法定代表人:朱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秀刚,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念娇,女,1981年12月16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门市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念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门市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协商一致且被告履行完毕为由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海门市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门市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门市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专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玲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