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26执保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文刚、朱保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刚,朱保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400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刚,男,194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朱保岩,男,199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高唐县。本院在执行李文刚与朱保岩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朱保岩驾驶的鲁P×××××号小型轿车为肇事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朱保岩驾驶的现在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唐大队救援中心的鲁P×××××号小型轿车一辆。扣押期间,由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唐大队负责保管,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走该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莲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