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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民终2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滕绘涛、王海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滕绘涛,王海建,蔡清洪,秦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民终24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滕绘涛,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备战,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海建,男,198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新华,河南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蔡清洪,男,198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原审被告:秦敬,女,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上诉人滕绘涛因与被上诉人王海建及原审被告蔡清洪、秦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7)豫1702民初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滕绘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备战,被上诉人王海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新华,原审被告蔡清洪、秦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滕绘涛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7)豫1702民初53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王海建对滕绘涛的诉讼请求;二、诉讼费用由王海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程序违法。一审法院以本案案情复杂不适用简易程序为由,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程序转换后一审法院并未使用普通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一审法院借用普通程序所作出的判决属程序违法。二、上诉人滕绘涛作为借款人的介绍人在借条上签名时并未言明为借款的共同借款人或保证人身份。上诉人滕绘涛作为借款的实际介绍人,在后期补打的借条上签名的行为,应认定为借贷提供媒介服务或机会的居间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滕绘涛为共同借款人实属认定事实严重错误,判决承担借款返还责任更是于法无据。被上诉人王海建辩称:原判正确,应予维持。原审被告蔡清洪、秦敬未答辩。王海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2015年7月3日,其经朋友王金山介绍认识蔡清洪,蔡清洪因生意需要向其借款40万元并出具借条。后蔡清洪偿还2万元,剩余本金至今未还。请求法院判令蔡清洪、秦敬、滕绘涛偿还借款38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7月3日,王海建经王金山介绍认识蔡清洪,蔡清洪因生意需要向其借款40万元,当日王海建通过其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向秦敬账户转入40万元。2015年7月5日,蔡清洪向王海建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王海建人民币肆拾万元整。借款人蔡清洪、滕绘涛。2016年7月份,蔡清洪向王海建偿还2万元。一审另查明,2013年1月4日,蔡清洪与秦敬在平舆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一审法院认为,蔡清洪借王海建38万元的事实,有王海建陈述、相应的银行凭证、借条在卷为证,一审法院予以确认,蔡清洪、滕绘涛应返还该款及利息。秦敬虽未在借据上签名,但借款发生在其与蔡清洪夫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返还。关于滕绘涛的辩称,一审法院��为,滕绘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借条上借款人处签名,应当认定为共同借款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一审法院认为,王海建要求蔡清洪、秦敬、滕绘涛返还38万元的诉请,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蔡清洪、秦敬、滕绘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王海建38万元。案件受理费7000元、保全费2420元,共计9420元,由蔡清洪、秦敬、滕绘涛负担。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蔡清洪、滕绘涛共同借王海建款38万元,有蔡清洪、滕绘涛出具的有蔡清洪、滕绘涛二人签名的借条在卷��据。滕绘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借条上借款人处签名,且并未在借条上注明其是居间人,故一审法院认定滕绘涛为共同借款人,判令滕绘涛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正确。上诉人滕绘涛上诉称,其作为借款人的介绍人在借条上签名时并未言明为借款的共同借款人或保证人身份,其在后期补打的借条上签名的行为,应认定为借贷提供媒介服务或机会的居间人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从一审法院卷宗看,2017年4月1日,一审法院以普通程序由该院审判员及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当事人也在一审庭审笔录上签字予以确认。一审法院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裁定书在日期落款上有瑕疵,但并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且处理结果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上诉人滕绘涛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000元,由上诉人滕绘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王 威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宇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