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304执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浩与陕西阿特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304执818号王浩、陕西阿特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浩与被执行人陕西阿特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304民初14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由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阿特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王浩租赁费及案件受理费共计44405.11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304执81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7年8月22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