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执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刘家龙、李君臣、鲜思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家龙,李君臣,鲜思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4执639号之一申请人:刘家龙,男,汉族,1958年3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李君臣,男,汉族,生于1976年8月31日,住仪陇县。被执行人:鲜思兰,女,汉族,生于1980年9月1日,住仪陇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324民初9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李君臣、鲜思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君臣、鲜思兰向申请人偿还借款8万元及利息,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剩余债权8万元及利息。本院执行中经向银行、车管、房管、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李君臣、鲜思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对刘家龙申请执行李君臣、鲜思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同时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提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苟 杰审判员 张晓波审判员 王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