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春江、丁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江,丁威,郭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3执375号申请执行人:李春江,男,1966年1月19日,汉族,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丁威,男,1983年12月2日,汉族,住所地:九江市庐山区,被执行人:郭宏伟,男,1970年1月10日,汉族,住所地:九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丁威、郭宏伟银行存款140513.8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思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