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2民初3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林与王方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王方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3033号原告:李林,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牟仁,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方成,住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教海,内蒙古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建芳,内蒙古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林诉被告王方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林于2017年8月21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林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林撤回起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2303.5元,(原告李林已预交),由原告李林承担。审判员 甄世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