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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2民初3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林与王方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王方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3033号原告:李林,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牟仁,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方成,住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教海,内蒙古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建芳,内蒙古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林诉被告王方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林于2017年8月21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林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林撤回起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2303.5元,(原告李林已预交),由原告李林承担。审判员  甄世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