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15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建新北路支行与郑俊科朱付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建新北路支行,郑俊科,朱付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574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建新北路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784579928。代表人:曾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琦,中豪(重庆江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俊科,男,198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朱付伟,女,198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建新北路支行与被告郑俊科、朱付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建新北路支行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