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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3行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修君不服被告恒山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大队2017年5月3日作出的恒城管限拆字[2017]019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和恒城管改字[2017]第019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一审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修君,恒山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303行初3号原告:张修君,男。被告:恒山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法定代表人:金炜昌。委托代理人:侯世刚,男。原告张修君不服被告恒山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大队2017年5月3日作出的恒城管限拆字[2017]019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和恒城管改字[2017]第019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因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争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并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修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垫付,减半收取为25元。审 判 长  潘学龙人民陪审员  韩树森人民陪审员  李绍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立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