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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万曙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曙光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 x B ; 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81刑初344号公诉机关巢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曙光,男,1972年5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29日经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培,安徽天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巢检刑诉(2017)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曙光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曙光及其辩护人王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起,被告人万曙光分别以包清工的方式在桑某、徐某、徐某处承包了巢湖市新港雅居小区、巢湖市裕溪河畔小区、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半汤岠嶂山小区、巢湖市皖维棚户区改造工程部分外墙保温工程。2016年2月份所承接的工程均已完工。被告人万曙光已从徐某、徐某处领取全部工程款,已从桑某处领取除5%质保金外的全部工程款。被告人万曙光领取工程款后未能足额支付所雇佣工人工资,截止2016年2月7日共拖欠刘某等34名工人工资人民币253638元。2017年2月7日,巢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人万曙光作出巢人社监令[2017]53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万曙光于2月15日前将所拖欠的工人工资支付完毕,并采取公告送达及短信告知的方式向被告人万曙光进行了送达。但万曙光在期限内未予支付,并关闭通信工具逃匿。2017年3月15日,被告人万曙光在安徽省含山县环峰镇馨港宾馆被含山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另查明,被告人万曙光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案件的事实经过。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曙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人桑某、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某、张某等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曙光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劳动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予科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万曙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万曙光系初犯、坦白,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曙光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17年12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媛代理审判员  何凤华人民陪审员  张秀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汤娜娜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二)逃跑、藏匿的;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第四条……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