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1执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旺苍县兴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与广元川鼎建材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旺苍县兴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广元川鼎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1执保168号申请人:旺苍县兴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公司住所地:住四川省旺苍县。法定代表人:汪卫东,董事长。被申请人:广元川鼎建材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住四川省旺苍县。法定代表人:杨军,总经理住所:四川省旺苍县申请人旺苍县兴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元川鼎建材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广元川鼎建材有限公司价值4000000元的产品(粉煤灰)。即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能优先缴存销售产品(粉煤灰)的货款4000000元。申请人旺苍县兴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以旺房权证东河字第AXXXXXX**号的房屋产权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查封了将被申请人广元川鼎建材有限公司价值4百万元的产品(粉煤灰);2017年9月21将申请人申请人旺苍县兴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所有的旺房证权东河字第AXXXXXXXX号房屋产权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7)川0821财保14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志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迪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