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民初2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2293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迂里村村民委员会与许金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迂里村村民委员会,许金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2293号原告: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迂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迂里村。负责人:卞伟良。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合杰,北京市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薇,北京市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许金芳,男,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包福男,江苏尚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松,江苏尚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迂里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许金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迂里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迂里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迂里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9元,由原告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迂里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员 谢 丰人民陪审员 朱亿明人民陪审员 潘志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文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