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4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振涛与被告莱州日进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涛,莱州日进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4468号原告:王振涛,男,198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旭璘,山东崇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丽,山东崇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莱州日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法定代表人:河野伸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骁敏,被告公司人事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原聚柏,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振涛与被告莱州日进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2017年8月22日,原告王振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振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振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韩熙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怡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