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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行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显超与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四分局、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显超,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四分局,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106行初139号原告王显超,男,汉族,1986年10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四分局。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田立,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四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世杰,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四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XX全,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四分局工作人员。被告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住所地:成都市鼓楼南街。法定代表人李文胜,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曲晨,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显超诉被告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四分局、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王显超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显超向本院提交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做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显超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杨 阳审 判 员  康永红人民陪审员  钟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叶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