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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民初4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奉化金龙辉模具厂与江西巨晟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奉化金龙辉模具厂,江西巨晟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3民初4787号原告:宁波奉化金龙辉模具厂。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萧王庙街道陈郎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3MA291HM51B。经营者:陈龙飞,男,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荣,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巨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金巢经济开发区园纵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556048456P。法定代表人:董建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奉化金龙辉模具厂诉被告江西巨晟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奉化金龙辉模具厂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奉化金龙辉模具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奉化金龙辉模具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46元,减半收取2823元,由原告宁波奉化金龙辉模具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乐嘉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印孟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