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81执6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缪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缪文,李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81执6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西北流市二环西路175号。法定代表人李德盛,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龙钢锋,男,该社职员。委托代理人陈艳庆,男,该社职员。被执行人缪文,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陆川县。被执行人李萍,女,198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陆川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流市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0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缪文、李萍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归还贷款本金65万元和支付贷款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计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的债务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及负担案件受理费10546元和执行费9006元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2016)桂0981执63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缪文、李萍名下位于玉林市人民东路体育中心北侧××花园××单元××商品房××套【房屋所有权证证号:玉林市房权证玉房字第××号】,经网上拍卖得款人民币38万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余债务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9.5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缪文、李萍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流市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0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如发现被执行人缪文、李萍新的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捷审判员 刘峻志审判员 李圣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覃 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