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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2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山西省阳城公路管理段与曹朝阳、元氏县广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省阳城公路管理段,曹朝阳,元氏县广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晋城营销服务部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2民初1307号原告:山西省阳城公路管理段。法定代表人:张领东,任段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兵,该单位路政副大队长。被告:曹朝阳。被告:元氏县广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南桥路桥东20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杜增敏,任执行董事。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晋城营销服务部。住所地为晋城市城区凤台西街****号(方舟创业402)。负责人:卢秀芳,任公司经理。原告山西省阳城公路管理段与被告曹朝阳、元氏县广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晋城营销服务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山西省阳城公路管理段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省阳城公路管理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省阳城公路管理段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西省阳城公路管理段负担。审 判 长  冯永祥人民陪审员  成杨保人民陪审员  马芳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