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执3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鲁寄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寄,鲁米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1执3341号申请执行人鲁寄,女,193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中国文联退休职工,住北京市东城区。被执行人鲁米娜,女,195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中国老年杂志社退休干部,住北京市东城区。鲁寄与鲁米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220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鲁寄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鲁米娜将其占有使用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西堂子胡同十三号二十号房屋腾空交还申请执行人收回并给付3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鲁寄于2017年8月11日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220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郭海宁审判员 汪 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文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