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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3民初2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邓移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移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3民初2111号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建设路21号。法定代表人:胡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正义,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系安化农商银行平口支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邓移新,女,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邓移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计950元,由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彩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