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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宋国应与李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国应,李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3执177号申请执行人宋国应,男,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被执行人李湘军,男,195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国应与被执行人李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证,因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坤审判员 裴 炎审判员 朱光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劲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