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宋国应与李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国应,李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3执177号申请执行人宋国应,男,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被执行人李湘军,男,195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国应与被执行人李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证,因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坤审判员 裴 炎审判员 朱光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劲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