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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6执恢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志刚、杨永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刚,杨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恢39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刚,男,197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杨永刚,男,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本院在执行张志刚与杨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民审判员  张海秋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玲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