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31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扶风县鑫渭绿化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龙县支行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扶风县鑫渭绿化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龙县支行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31民初167号原告:扶风县鑫渭绿化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扶风县绛账镇牛仓村。法定代表人:朱博,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心涛,男,汉族。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龙县支行,住所地:黄龙县石堡镇中心街。负责人:贺永辉,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丁瑞,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平,男,汉族。原告扶风县鑫渭绿化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龙县支行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扶风县鑫渭绿化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是完善证据材料,且系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扶风县鑫渭绿化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扶风县鑫渭绿化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岗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新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