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执1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邓俊杰、城际物流(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俊杰,城际物流(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1280号申请执行人:邓俊杰,女,1992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城际物流(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71号。法定代表人:肖娜,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俊杰与被执行人城际物流(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工商登记,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提供,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人仲案字(2016)第1150号仲裁裁决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景海审 判 员 段百龄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史爱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