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执监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邹俊林与德惠市松柏周家村隽星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隽洪兴民间借贷纠纷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俊林,德惠市松柏周家村隽星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隽洪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执监123号申请执行人:邹俊林,男,1972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菜园子镇。被执行人:德惠市松柏周家村隽星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隽洪兴,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隽洪兴,男,1963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经济开发区,系德惠市松柏周家村隽星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申请执行人邹俊林与被执行人德惠市松柏周家村隽星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隽洪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德执字第1992号,后该案终结执行。2017年8月9日恢复执行,案号为(2017)吉0183执恢230号。因申请执行人邹俊林申请将该案指定到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行,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邹俊林与被执行人德惠市松柏周家村隽星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隽洪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由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行。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将相关卷宗材料移送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晶审 判 员 张东宇代理审判员 周翠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常 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