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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11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连红与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连红,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11388号申请执行人李连红,女,汉族,户籍地址湖北省京山县。被执行人王强,男,汉族,户籍地址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申请执行人李连红与被执行人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307民初1932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调解款项82500元(人民币,下同),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137元,以上共计8363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王强所有的价值人民币83637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等额的银行存款。二、若被执行人王强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强所有的价值人民币83637元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翟新立执行员  黎 君执行员  刘甜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余金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